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五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