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公司ESG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ESG相关的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ESG事项;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报告;
(三)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四)其他战略与ESG委员会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临时会议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或
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