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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佳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7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 Electric Corporation Jiamusi

Electric Machine Company Limited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〇二五年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刘清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刘汉成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刘 亨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晓辉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刘志强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黄 浩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杨 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 玺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周洪发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肖 坤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朱宏光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张宏伟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历 锐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安文举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潘 波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郑 伟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韩思蒂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红霞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2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21

二、本次发行概要 ...... 23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2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30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2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3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32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4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4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5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6

验资机构声明 ...... 3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8

一、备查文件 ...... 38

二、查询地点 ...... 38

三、查询时间 ...... 38

释 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佳电股份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佳电股份”,股票代码为“000922”),曾用名“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继电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定价基准日审议本次发行事宜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哈电集团、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通商、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4年6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国防科工局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公司已取得国防科工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3、国资部门审议过程

2024年6月20日,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哈电集团[2024]152号),同意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4、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4年7月10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2月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公司和主承销商于2025年2月20日向哈电集团发送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售缴款通知书》。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1号)。截至2025年2月21日17:00时止,中国银河证券累计收到佳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111,526,062.92元。

2025年2月24日,中国银河证券向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2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2月24日止,佳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A股股票101,788,1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26,062.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35,485.81元,佳电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9,790,577.11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01,788,101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008,002,476.11元,投资者以货币出资。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T日)。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哈电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0.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101,788,101股,实际发行数量为101,788,10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11,526,062.9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2号)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26,062.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35,485.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9,790,577.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111,526,063.28元。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57741M
法定代表人曹志安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机、锅炉、汽轮机零部件及辅机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从事国内外电厂项目开发;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物资供销业(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设备招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6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2024年9月末,哈电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54,945,75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11%,通过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4,280,6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83%,哈电集团持有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哈电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6.9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前12个月内,除哈电集团向公司提供国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及参与本次发行外,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哈电集团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前12个月内,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对与控股股东哈电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除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哈电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哈电集团作为认购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四)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及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佳电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对象哈电集团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哈电集团属专业投资者Ⅱ,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哈电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哈电集团已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相关承诺: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拟作为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现对本公司认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用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系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就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安排的情形。

特此承诺。”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法定代表人:王晟保荐代表人:张鹏、曾恺项目协办人:王瑞宸项目组成员:黄胜祖、金昊、杨峰群联系电话:010-80927301传真:010-8092902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至15层负责人:孔鑫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联系电话:010-65637181传真:010-65693838

(三)审计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负责人:石文先签字注册会计师:高翔君、宋广利联系电话:027-86791215传真:027-85424329

(四)验资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负责人:石文先签字注册会计师:高翔君、宋广利联系电话:027-86791215传真:027-8542432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 (股)
1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54,945,75026.115,508,550
2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64,280,63910.83-
3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基金、理财产品等19,378,1963.27-
4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基金、理财产品等10,000,0001.69-
5陈佳琪境内自然人8,499,2611.43-
6许福建境内自然人8,091,4001.36-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6,613,0041.11-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5,538,9330.93-
9孔祥华境内自然人5,018,2000.85-
10俞伟儿境内自然人4,010,1000.68-
合计286,375,48348.265,508,55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2024年9月末股东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 (股)
1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56,733,85136.93107,296,651
2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64,280,6399.25-
3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基金、理财产品等19,378,1962.79-
4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基金、理财产品等10,000,0001.44-
编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限售股数量 (股)
5陈佳琪境内自然人8,499,2611.22-
6许福建境内自然人8,091,4001.16-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6,613,0040.95-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5,538,9330.80-
9孔祥华境内自然人5,018,2000.72-
10俞伟儿境内自然人4,010,1000.58-
合计388,163,58455.83107,296,651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01,788,10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哈电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有效增强,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拟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

的整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拥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及成熟的治理结构,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推进,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完善人员结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象为哈电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其与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哈电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王瑞宸

保荐代表人:

张 鹏 曾 恺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孔 鑫
经办律师:
程益群高 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1400060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1400070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140007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阅字(2024)1400001号审阅报告、众环专字(2024)1400158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构负责人:
石文先
注册会计师:
高翔君宋广利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验资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构负责人:
石文先
注册会计师:
高翔君宋广利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

电话:0454-8848800

传真:0454-8467700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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