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0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月3日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月3日新安洁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就廖仁兵补偿款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242号。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一和之二,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告:二、(六)案件进展情况。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红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姜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原告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振学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其他信息:第三人是原告的控股子公司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0,646,1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0,646,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暄洁公司于2024年11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242号。
3.法院执行情况:
2025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一,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4,975,5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二,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在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49%的股权(注册资本500万元,廖仁兵出资2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廖仁兵的补偿款。该笔补偿款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当前业务和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二。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