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9:15至2025年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B座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永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75名,代表股份939,810,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170%。其中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的股东共674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8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22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5%;反对1,39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1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74,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06%;反对1,39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4%;弃权1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石楠、黄潇然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