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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证券代码:30087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晨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晨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海晨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晨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海晨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

3、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梁化勤副总经理3012.50%0.130%
姚培琴董事、副总经理3012.50%0.130%
陈帅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3012.50%0.130%
吴小卫财务总监10.42%0.004%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32人)14962.08%0.646%
合计240100.00%1.040%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2年7月1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累计1,942,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91%,最高成交价为27.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6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55,203.7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5年2月7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5年2月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8.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4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1,668,941.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060.1779万股的1.04%。本次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100%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81元,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8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61元的50%,为每股10.8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01元的50%,为每股9.51元。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详见《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海晨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海晨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阅,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2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81元,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8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61元的50%,为每股10.8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01元的50%,为每股9.51元。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 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海晨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为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是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晨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

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海晨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海晨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经海晨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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