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1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2月24日,并同意以15.73元/股的价格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84.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