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因区划变动等原因,拟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因此,公司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适用新修订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内蒙古农牧业现代流通网络服务大厦1号楼2号楼2号楼1层2号楼102等。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南路16号如意大厦B座1层101号等。 |
2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3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及网站。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及网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