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1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4,940,6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4年11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已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和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5)新0107民初59号,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日,原告中标2017年乌鲁木齐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一)工程四标段(下称“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现金形式
2%,银行保函形式8%,现金部分为1,350万元,保函部分为5,400万元,原告均依约履行并移交履约保函给被告。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共计8条公路。关于工程造价,本项目投资暂估价42,804万元。
为配合施工及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7年8月在三个山进行水稳拌合站场地征用及场地建设,同时进场水稳拌合设备,并架设相应的临时用电设施,拌合站投入总计400余万元。
2018年4月伊始,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召开的关于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专题会议精神,新疆公路建设市场暂时停止施工。2018年4月3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于4月4日停止施工。4月9日原告仍未得到确切停工时间,将进场人员暂时撤场,按照被告要求留部分人员进行涵洞及涵洞回填施工等待确切消息,至4月末项目已全面停工,产生宕工费7,506,505元。
201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案涉工程延期协议,约定工期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案涉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总投资由原来的42,804万元压缩至13,962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大幅度缩减原告工程量,并大幅压缩工程价款,致使原告蒙受巨额损失。同时,因案涉工程内容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其取费不应当再受0.9投标费率的限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工程造价全额支付工程价款。
上述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沟通无果。为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特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柴窝堡环湖旅游公路、天山野生动物园至盐湖至大连湖至泉泉湖村旅游公路支线1、白杨沟至三个山旅游公路未付工程款合计8,739,617.92元,并判令被告以8,739,617.92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93,414.4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天山区大湾乡至天山牧场旅游公路未付工程款部分3,411,641.64元,并判令被告以3,411,641.64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13,492.63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案涉工程中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旅游公路及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旅游公路支线未付工程款5,579,208.01元(暂计3,200.00万元),并判令被告按照lpr标准支付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03,271.52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立水稳拌合站损失2,000,00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宕工费200.00万元;
以上合计:24,940,646元
6.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 报备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5)新0107民初59号;
3.诉讼费银行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