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整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再83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知((2022)沪0106民诉前调7157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因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审判大楼第六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沪0106民初2755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3.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85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4.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沪民申4787号)》,公司因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3)沪02民终8569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5.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78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其主张的
2,000万元借款未能提交一审第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协议,但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二审判决认定一审第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关于2,000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并据此判令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23)沪02民终856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维护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再8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