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5〕130号
关于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1701;
陈静,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钟红兵,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科智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朗科智能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投项目场地建设费用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金额4102.07万元,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1%。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支付金额分别为442.93万元、630.36万元和3028.78万元。
朗科智能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6.3.1条、第6.3.5条的规定。
朗科智能董事长、总经理陈静,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钟红兵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静,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钟红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