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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灵电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9

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2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

披露的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份6,978,7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81%)的董事兼总经理张彭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744,6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0%)。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总经理张彭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张彭春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彭春先生直接持公司股份6,978,7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81%;通过乐清市欣灵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9,3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744,688股(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0%。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减持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区间: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后续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张彭春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8、张彭春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发行人5%以上自然人股东张彭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5%以上自然人股东张彭春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张彭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张彭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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