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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关于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0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7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景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4.71元/股的130%(即32.13元/股),根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景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 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

● 未来6个月内(即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如再次触发“景23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自2025年8月19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景23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一、“景23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5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400.00万元,期限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

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95号)文同意,公司115,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景23转债”,债券代码“113669”。根据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景23转债”自2023年10月1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5.7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4.71元/股。“景23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1、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自2023年6月7日起,“景23转债”转股价格由25.71元/股调整为25.21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6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码:2023-055)。

2、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实施完毕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自2024年6月6日起,“景23转债”转股价格由25.21元/股调整为24.71元/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5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码:2024-046)。

二、“景23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景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4.71元/股的130%(即32.13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景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的决定

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的议案》,鉴于“景23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短,距离6年存续届满期尚远,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决定本次不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同时自本次会议后未来6个月内(即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如再次触发“景23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自2025年8月19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景23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景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减持“景23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景23转债”满足本次赎回条件的前6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景23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景23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减持“景23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景23转债”不提前赎回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景23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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