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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作为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森泰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5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985.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4,961.7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3年4月12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07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用途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20866276660000007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182771241938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3610000020120100034230年产 2 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森泰(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100000301232858年产 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181273888456原年产 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尚未注销。
安徽森泰艾莱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639044775国内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551907607610306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森泰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森泰(泰国)有限公司(“泰国森泰”);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19号森泰厂区内”变更为“泰国春武里府农艾县农泗昌镇4组466号”。

为便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后的使用,森泰科技将上述募集资金通过增资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泰国森泰。其中用于增资的金额为13,884.97万元;用于借款的金额为3,111.97万元,借款年利率为0.5%,借款期限为实际收到借款资金之日起5年。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满足对泰国子公司募投项目的借款要求,公司于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变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并将森泰科技原存放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及收益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相关规定,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要在公司所属的宣城市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在宣城地区的银行新开设账户。公司将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开设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监管向泰国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公司将“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外汇借款专用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对泰国子公司的借款。

公司根据上述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有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境外放款专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森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颖吴超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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