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5-013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煜邦转债”自2024年1月26日开始转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共有人民币394,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39,113股,本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由247,062,172股变更为247,101,285股,注册资本由247,062,172元变更为247,101,285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计划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同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7,062,172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7,101,285元。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充电桩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仪器仪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充电桩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仪器仪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7,062,172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7,101,285股。 |
第四十八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 第四十八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3、对外担保方面,12个月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3、对外担保方面,12个月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50%、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 计净资产的10%、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并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应的制度同步进行修订,其中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上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具体内容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