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5-009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捷微电”)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集团授信总额不超过30亿元(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实际使用金额,均以公司实际使用金额为准),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4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了513XY250114T00008904《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南通科技)提供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对捷捷南通科技提供的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22GNAH52
(2)住所: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井冈山路1号
(3)法定代表人:黄善兵
(4)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8日
(5)注册资本:168,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情况: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53,800 | 91.55 |
南通众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0.12 |
上海利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4,000 | 8.33 |
合计 | 168,000 | 100.00 |
注: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8.45%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捷捷南通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交易尚在进行中。
(8)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元) | 3,459,512,084.94 | 3,292,726,951.99 |
负债总额(元) | 1,838,433,081.21 | 1,590,251,160.27 |
净资产(元) | 1,621,079,003.73 | 1,702,475,791.72 |
项目
项目 | 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元) | 522,248,306.91 | 707,975,901.42 |
利润总额(元) | -57,763,802.93 | 96,304,185.42 |
净利润(元) | -26,933,918.09 | 81,116,976.93 |
(9)被担保方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捷捷南通科技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如下:
1、合同名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保证人(甲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4、债务人: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5、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果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实际使用总额为81,931.12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合并净资产439,573.06万元的18.64%。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亦无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