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ST佳沃 公告编号:2025-021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3月11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4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031)。
2024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对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原有担保额度的基础上,新增合计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融资提供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4年7月8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新增2024年度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拟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申请贸易融资授信。近日,佳沃集团、青岛国星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分别与青岛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0年9月14日
2.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7,266.7004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16.875%、5.625%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2,989.34 | 50,637.71 |
负债总额 | 11,482.74 | 6,822.80 |
净资产 | 41,506.60 | 43,814.91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度 (经审计) | 2024年1-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07,163.87 | 59,914.15 |
净利润 | 9,764.14 | 4,308.31 |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保证人1: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2: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鉴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债权人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贸易融资。
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保证人按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主合同项下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主合同中贷款还款方式采用分期偿还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决算期提前届至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决算期提前届至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3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0,300万元人民币及24,764.26万美元,合计约为187,864.69万元人民币,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约为542,135.31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504.17万美元,约合10,785.2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前述人民币金额根据2025年2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元
7.1702计算)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用信决议;
2.富华和众股东(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决议;
3.佳沃集团和富华和众与青岛农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