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海德利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利森”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