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股东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晶丰明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晶丰明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5年2月13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华泰联合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25年2月14日完成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594787380Q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2年5月4日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8号602-502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华泰联合证券核查了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晶丰明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因此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内部管理相关决策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
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