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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5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相关内容: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生华、徐敏、范跃锋: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至今实际开展外汇掉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从事上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生华、董事会秘书徐敏、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范跃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公司已于2025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及《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将《关于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保荐机构对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6)。

3、公司已于2025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防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追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4、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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