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0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结果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行终11678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于X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于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91号),驳回于X的撤销申请。
2022年7月15日,于X对不予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
2023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67102号),决定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2024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73行初5610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8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推销(替他人)
二、判决情况
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行终11678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布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诉争商标专用权于2025年1月27日起终止。
公司于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1996年5月21日注册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详见下表)。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序号 | 商标图案 | 商标注册号 | 国际分类 | 服务内容 |
1 | 1091684 (诉争商标,现已失效) | 35类 广告销售 | 推销(替他人) | |
2 | 17924728 | 35类 广告销售 |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
3 | 17924729 | 35类 广告销售 | 替他人推销 |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2、《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