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月28日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65,847,906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数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5,754,047股。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226,310,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73,250,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53,059,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1%。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6,03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5%;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06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8%;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3%;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李守军、梁武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为191,191,377股。表决结果为:同意34,77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2%;反对3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4%;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9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7%;反对3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