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0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
线缆”)分别为华通特缆、华信精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为华通特缆、华信精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因各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70%以下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华通特缆与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唐银丰南借字2025年第021108253号),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丰南保字2025年第021108253-1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丰南个保字2025年第021108253-2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信精密与唐山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唐银南湖借字2025年第021108254号),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南湖保字2025年第021108254-1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合同号:唐银南湖个保字2025年第021108254-2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57,621.9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52.66万元,资产负债率31.0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5,886.7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85.35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63,298.3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539.62万元,资产负债率37.53%,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480.6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39.50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文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32,349.98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853.70万元,资产负债率75.72%。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53,172.7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6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48,686.3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205.90万元,资产负债率85.20%,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8,233.8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44.47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丰南保字2025年第021108253-1号)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特别约定条款
1.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唐银丰南借字2025年第021108253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1.3主债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2.保证方式
2.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人所有应付债权人的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保证期限
4.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丰南个保字2025年第021108253-2号)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保证人(配偶):陈淑英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及保证人配偶合称为“保证人”)
1.特别约定条款
1.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唐银丰南借字2025年第021108253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1.3主债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2.保证方式
2.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人所有应付债权人的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保证期限
4.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付银行承
兑汇票相关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南湖保字2025年第021108254-1号)为华信精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特别约定条款
1.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华信精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唐银南湖借字2025年第021108254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1.3主债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2.保证方式
2.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人所有应付债权人的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保证期限
4.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与唐山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唐银南湖个保字2025年第021108254-2号)为华信精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
保证人(配偶):陈淑英
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及保证人配偶合称为“保证人”)
1.特别约定条款
1.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华信精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唐银南湖借字2025年第021108254号)(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1.3主债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2.保证方式
2.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人所有应付债权人的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保证期间
4.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271,034,289.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0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