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5-0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9号东航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86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28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036,884,206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1,101,361,73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3,935,522,46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5386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862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7.676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主持会议,副董事长刘铁祥,独立董事孙铮、陆雄文、罗群、冯咏仪、郑洪峰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邵祖敏、周华
欣出席了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干斌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行审计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成国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1,073,065,315 | 99.7451 | 26,676,690 | 0.2403 | 1,619,733 | 0.0146 |
H股 | 3,935,504,468 | 99.9995 | 0 | 0.0000 | 18,000 | 0.0005 |
普通股合计: | 15,008,569,783 | 99.8117 | 26,676,690 | 0.1774 | 1,637,733 | 0.010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成国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919,665,396 | 97.0150 | 26,676,690 | 2.8141 | 1,619,733 | 0.1709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明诗、王瑶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被委任为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