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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3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2月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的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

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2日,向1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77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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