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二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资产、负债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该业务,适用本制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须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已审议额度内决策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
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选择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等高信用评级的外汇机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2、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3、财务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财务中心应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重点关注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5、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6、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交易金额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二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