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786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956,970,027 |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403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956,047,566 | 99.9688 | 609,061 | 0.0206 | 313,400 | 0.0106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项瑾、张书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