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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3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920,1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6.59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866,344.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133,651.71元。2025年2月1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2月1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130738272714198,133,651.71
四川乐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130736557189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专项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130738272714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130736557189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昊宇、田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

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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