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44 |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零二五年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江 林晓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康 军 尹 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苒 邱永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乔一桐 姜希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曙光 吉 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潘 鹰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丹丹 凌先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曾 媛 杜品春
_____________贾海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邱永志 吴英俊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熊海涛 游 涛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雪宁 邬良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义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乐山电力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审核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公司章程》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银河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君泽君 | 指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中天运 | 指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报告期 | 指 |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9月 |
最近三年 | 指 |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4年6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年10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4年12月17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98
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于2024年12月26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5年1月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5年1月21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于2025年1月24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5年2月7日,信永中和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3)。经审验,截至2025年2月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乐山电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99,999,996.59元。
2025年2月7日,银河证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2025年2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4)。经审验,截至2025年2月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6.59元,扣减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866,344.8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133,651.7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9,920,15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58,213,492.71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验资和投资者核查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9,920,159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10月22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5.01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6.5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866,344.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133,651.71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最终具体
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19,960 | 50,199,999.60 | 6个月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686,626 | 33,499,996.26 | 6个月 |
3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988,023 | 29,999,995.23 | 6个月 |
4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29,546 | 26,200,025.46 | 6个月 |
5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92,015 | 19,999,995.15 | 6个月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2,395,209 | 11,999,997.09 | 6个月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96,007 | 9,999,995.07 | 6个月 |
8 | 张宇 | 1,996,007 | 9,999,995.07 | 6个月 |
9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16,766 | 8,099,997.66 | 6个月 |
合计 | 39,920,159 | 199,999,996.59 | - |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乐山电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共计101名,其中包括2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7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33名投资者(含10月21日(T-3日)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后至10月24日(T日)9:00前,新增的1名意向投资者)以及截至2024年10月10日前20名股东中的16名(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4年10月24日(T日)9:00至12:00,在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9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其中9家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5.01元/股-5.68元/股。
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 | 申购金额(元) | 保证金(元) | 是否有效申购 |
1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1 | 40,0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3 | 15,800,0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5.33 | 43,400,000.00 | ||||
5.13 | 50,200,000.00 | ||||
3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02 | 8,1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5.03 | 12,0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5 | 张宇 | 5.13 | 10,0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5.01 | 10,020,000.00 |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68 | 9,900,0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5.29 | 23,500,000.00 |
5.09 | 34,500,000.00 | ||||
7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6 | 20,000,000.00 | 无需缴纳 | 是 |
8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2 | 10,0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9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20 | 30,000,000.00 | 1,000,000.00 | 是 |
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申购的产品“诺德基金浦江13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资人为银河证券关联方,故该产品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不影响诺德基金其他产品的申购有效性。
3、发行定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上述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确认以5.01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2024年10月28日经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竞价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1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96,007 | 9,999,995.07 | 6 |
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92,015 | 19,999,995.15 | 6 |
3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988,023 | 29,999,995.23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19,960 | 50,199,999.60 | 6 |
5 | 张宇 | 1,996,007 | 9,999,995.07 | 6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686,626 | 33,499,996.26 | 6 |
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2,395,209 | 11,999,997.09 | 6 |
8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16,766 | 8,099,997.66 | 6 |
9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29,546 | 26,200,025.46 | 6 |
合计 | 39,920,159 | 199,999,996.59 | - |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复制
获配数量(股) | 10,019,960 |
限售期 | 6个月 |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主要办公地点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股) | 6,686,626 |
限售期 | 6个月 |
3、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2011号灞柳驿酒店2区203-03房 |
主要办公地点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旗路2206号陕西省水务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尹琪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6MA6U0XH62N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财务信息咨询(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
获配数量(股) | 5,988,023 |
限售期 | 6个月 |
4、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42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50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ARHNP1L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5,229,546 |
限售期 | 6个月 |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9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注册资本 | 23,8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6940653 |
经营范围 |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3,992,015 |
限售期 | 6个月 |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9层(实际自然楼层26层)2901单元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段国圣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4802043P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2,395,209 |
限售期 | 6个月 |
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合肥市政务新区财智中心B1座 |
法定代表人 | 唐泳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D7TEBR46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获配数量(股) | 1,996,007 |
限售期 | 6个月 |
8、张宇
姓名 | 张宇 |
国籍 | 中国 |
住址 | 北京市西城区******** |
身份证号码 | 1101041992******** |
获配数量(股) | 1,996,007 |
限售期 | 6个月 |
9、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国融金府机电城A区4幢18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8号7栋B座 |
法定代表人 | 王政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67949083782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和期货)、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其它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数量(股) | 1,616,766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的私募备案核查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年金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或年金计划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6、张宇为自然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Ⅱ、Ⅲ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相对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即C1、C2、C3、C4和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中风险(即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和C1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经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同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可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3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5 | 张宇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8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9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Ⅰ类) | 是 |
经核查,上述9家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保荐代表人:张昊宇、田聃项目协办人:侯海军其他项目人员:廖高迁、贾程皓、廖咏丹、张书麟、杨峰群电话:010-66568888传真:010-8092902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云波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电话:010-66523388传真:010-66523399经办律师:罗海燕、王浩
(三)发行人会计师
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王文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九号院1号楼1门701-704电话:010-88395676传真:010-88395200经办人员:杨敏、刘祖良、钟彦、王远伟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谭小青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电话:010-65542288传真:010-65547190经办人员:黄志芬、胡春燕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38,400,659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份数量(万股) |
1 |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10,360.83 | 19.24 | - |
2 | 天津中环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947.02 | 14.76 | - |
3 | 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947.02 | 14.76 | - |
4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 A股流通股 | 7,814.99 | 14.52 | - |
5 | 王乐明 | A股流通股 | 303.88 | 0.56 | - |
6 | 梁晓环 | A股流通股 | 247.44 | 0.46 | - |
7 | 上海晓光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186.96 | 0.35 | - |
8 | 赵复生 | A股流通股 | 165.15 | 0.31 | - |
9 | 鲍锦冉 | A股流通股 | 132.93 | 0.25 | - |
10 | 卢长华 | A股流通股 | 132.75 | 0.25 | - |
合计 | 35,238.97 | 65.46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份数量(万股) |
1 |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10,360.83 | 17.92 | - |
2 | 天津中环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947.02 | 13.74 | - |
3 | 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A股流通股 | 7,947.02 | 13.74 | - |
4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 A股流通股 | 7,814.99 | 13.51 |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1,002.00 | 1.73 | 1,002.00 |
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668.66 | 1.16 | 668.66 |
7 | 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598.80 | 1.04 | 598.80 |
8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限售流通A股 | 522.95 | 0.90 | 522.95 |
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限售流通A股 | 399.20 | 0.69 | 399.20 |
10 | 王乐明 | A股流通股 | 303.88 | 0.53 | - |
合计 | 37,565.36 | 64.96 | 3,191.62 |
注: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以新增股份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合并测算并列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按本次发行数量39,920,159股计算,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7.92%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
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9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昊宇 田 聃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
侯海军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李云波
经办律师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罗海燕 王 浩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4]审字第90028号、中天运[2023]审字第90015号、中天运[2022]审字第90040号)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杨 敏 刘祖良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钟 彦 王远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王文清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5CDAS1B0023、XYZH/2025CDAS1B0024))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黄志芬 胡春燕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