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 | 项目 | 页码 |
1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 1 |
2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 47 |
3 |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 62 |
4 |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66 |
5 |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 75 |
6 |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函 | 86 |
7 | 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 | 97 |
8 |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07 |
9 |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12 |
10 |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 125 |
11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 127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玉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玉素实业有限公司 | |
(印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 |
吴 军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军、吴宏洋、吴雨洋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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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字): | ||||||||
吴军 | ||||||||
吴宏洋 | ||||||||
吴雨洋 |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朋、李筱茗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 ||||||||
吴朋 | ||||||||
李筱茗 | ||||||||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吴宏洋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吴宏洋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毓崧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毓崧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吴宏洋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吴宏洋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嘉兴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嘉兴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陆永涛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高国华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嘉兴虹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嘉兴虹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印章)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刘晓娜 | |
年 月 日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军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朝晖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朝晖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朴成弘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朴成弘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宏洋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宏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尉丽峰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尉丽峰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雨洋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朱德引作为毓恬冠佳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朱德引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韩奋吉作为毓恬冠佳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韩奋吉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杨守彬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杨守彬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李超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李超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朱海锋作为毓恬冠佳的监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毓恬冠佳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毓恬冠佳股份,也不由毓恬冠佳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6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朱海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钟家鸣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钟家鸣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张健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张健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吴朋 李筱茗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现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承诺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承诺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承诺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承诺人:
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毓崧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公司直接/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就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 在锁定期届满后,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 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公司届时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承诺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 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嘉兴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上汽恒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就本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司/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的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公司未能完全有效的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公司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持股5%以上股东:
嘉兴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 |
陆永涛 |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
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人作为毓恬冠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按顺序先后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企业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且不属于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4.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预案需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有效期三年。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签署页)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军
年 月 日
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特在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在所适用的范围内遵守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本承诺函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签章页)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吴军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的签署页)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朱德引 韩奋吉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稳定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7-4-1-1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指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吴军
年 月 日
7-4-1-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吴军
__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_________________吴雨洋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吴朋
_________________李筱茗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4
7-4-1-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之签署页)全体董事签字:
吴 军 | 吴朝晖 | 朴成弘 | ||
吴宏洋 | 尉丽峰 | 吴雨洋 | ||
刘风景 | 刘启明 | 董 慧 |
全体监事签字:
杨守彬 | 李 超 | 朱海锋 |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朱德引 | 韩奋吉 |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6
7-4-1-7
7-4-1-8
7-4-1-9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
承诺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合伙企业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说明:
1.“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2.“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指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1-1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之签署页)承诺人:
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毓崧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上海毓崧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吴宏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