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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2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204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

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主要内容

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代表22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详见2021年8月3日、202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2024-032)。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南京中院立案执行。

二、主要裁定情况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50万股股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的影响

公司已就上述判决应承担的赔偿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进行全额计提,裁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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