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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2月10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汇股份”或“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博汇股份32,070,538股股票(约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本的13.06%),并拟认购博汇股份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73,644,312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原鑫曦望合伙直接持股比例增至约33.13%。

原鑫曦望合伙针对本次认购股份做出如下承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收购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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