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汪剑飞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2,45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0239%)的公司董事汪剑飞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113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0060%),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公司董事汪剑飞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汪剑飞
股东身份:董事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剑飞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52,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023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汪剑飞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113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0.0060%)。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将严格遵守窗口期买卖股票的限制。
5、减持方式:采取集中竞价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汪剑飞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东汪剑飞先生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上述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本次减持股东汪剑飞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汪剑飞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汪剑飞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本次减持计划全部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汪剑飞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