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25-006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
发生变更暨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擘科技”)拟通过收购成都鹏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鹏阳”)所持有的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五月花”)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特驱五月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特驱五月花。翰擘科技将持有特驱五月花100%股权,并通过特驱五月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8%),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4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实际控制人将由汪辉武先生变更为吴晨明先生和刘春斌先生。
3.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特驱五月花的通知,获悉其上层股权结构拟发生变更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翰擘科技拟通过收购成都鹏阳所持有的特驱五月花100%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公司的控股权。2025年2月7日,翰擘科技与成都鹏阳、特驱五月花及其一致行动人叶滨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辉武先生、公
司总经理许泽权先生六方共同签署了《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鹏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叶滨、汪辉武、许泽权关于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成都鹏阳拟将其所持特驱五月花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翰擘科技,交易对价为人民币502,480,000元。同日,特驱五月花与叶滨先生、翰擘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前述股权交割完成后,叶滨先生继续将其所持公司45,744,7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特驱五月花行使,期限为三年,叶滨先生与特驱五月花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就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事项保持一致行动,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都鹏阳不再持有特驱五月花的股权,特驱五月花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翰擘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特驱五月花,实际控制人将由汪辉武先生变更为吴晨明先生和刘春斌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特驱五月花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特驱五月花 | 50,0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出资比例 |
成都鹏阳 | 50,000 | 100% | 翰擘科技 | 50,000 | 100% | ||
合计 | 50,000 | 100% | 合计 | 50,000 | 100%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本次权益变动前,特驱五月花直接持有公司5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9.18%),同时控制叶滨先生委托行使的45,74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40%)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4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7%)。成都鹏阳持有特驱五月花100%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为特驱五月花,实际控制人为汪辉武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特驱五月花控制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不变,翰擘科技将持有特驱五月花100%股权。翰擘科技通过特驱五月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8%),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4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晨明先生和刘春斌先生。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上层股东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31层3101内1号
3. 法定代表人:吴晨明
4. 注册资本:32,000万元人民币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D2KDW27C
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数据处理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食品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电池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电池零配件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日用化学
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橡胶制品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文化用品设备出租;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磁性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密封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铁路运输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纸浆销售;销售代理;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 营业期限:2023-11-10至无固定期限
9. 股权结构:
10.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翰擘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鹏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叶滨、汪辉武、许泽权关于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方):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成都鹏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叶滨丁方:汪辉武戊方:许泽权己方(目标公司):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1.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500,000,000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标的股权。
1.2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股权转让前 | 本次股权转让后 | ||
出资额 (单位: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单位:元) | 持股比例 | |
甲方 | 0 | 0 | 500,000,000 | 100% |
乙方 | 500,000,000 | 100% | 0 | 0 |
1.3 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各方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2,480,000元(大写:
伍亿零贰佰肆拾捌万元整)(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价款”)。
1.4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4.1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完成以下事项:
1.4.1.1甲方向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交易定金转为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
1.4.1.2甲、乙双方应当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
简称“共管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 在下述条件同时满足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以下简称为“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1.4.2.1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如需要);
1.4.2.2 甲方、丙方与己方按照本协议4.1条约定重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1.4.2.3 甲方、乙方已按照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全套申请文件。
1.4.3 自标的股权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以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文件之日为准)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89,980,000元(大写:捌仟玖佰玖拾捌万元整,以下简称为“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同时,甲方按照1.4.1条约定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
1.4.4 自乙方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丁方应确保由乙方向目标公司支付乙方或其关联方欠付目标公司的款项共计129,98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玖拾捌万元整)债务。在乙方向目标公司足额支付前述129,980,000元(债务偿还完成以甲方书面认定为准)债务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件将共管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4.5 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整,以下简称为“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4.5.1各方已按照本协议第2.4条及2.5条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交接工作。
1.4.5.2 丁方或丁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协议4.4条约定,已签署对相关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且该等收购协议已生效。
1.4.6 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87,500,000元(大写:捌仟柒佰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为“第四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4.6.1上市公司完成2024年度年报披露工作,且负责上市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1.4.6.2上市公司完成本协议4.3条约定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改选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且甲方通过己方委派的人选已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相应备案、登记。
1.4.7 自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二(2)年后(每年按照365天计算),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为“第五笔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交割及相关事项
2.1 各方应共同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工作,并在甲方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资料。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核准登记文件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
2.2 各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权的相关交割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权的交割。
2.3 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4 各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当日,乙方应当指派人员及时配合甲方接管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并与甲方指派人员配合完成目标公司及
上市公司资料及有关信息的交接工作。交接资料范围以本协议附件一约定为准。
2.5 各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指派人员配合甲方完成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控制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出资举办的学校等,以下统称为“下属实体”)的接管工作,并与甲方指派人员配合完成下属实体资料及有关信息的交接工作。交接资料范围以本协议附件二约定为准。
2.6 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权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各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遵守过渡期间内各项安排。各方同意:
3.1.1. 在过渡期间,己方(或己方委派的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时,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1.2. 在过渡期间,各方承诺不会从事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在其合法合规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保持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良好状态,且不会发生损害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或故意妨碍本次股权转让的推进;不实施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权益的行为;保证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资产、权益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但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除外。
3.1.3. 在过渡期间,各方应通力合作,确保上市公司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各方应积极协调上市公司进行配合。
3.1.4. 各方同意,己方及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各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各方以及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各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权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3.1.5. 除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过渡期间内乙方、丁方、己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实体不得开展如下事项:
3.1.5.1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购置或处置;
3.1.5.2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
3.1.5.3 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3.1.5.4 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提前偿还任何未到期债务;
3.1.5.5 订立或承诺会实质性妨碍、限制其主营业务或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
3.1.5.6 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股票期权或者增加其他任何非常规的收入(日常运营所需范围内的除外);
3.1.5.7 主动发生与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变化,该等变化将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1.5.8 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行展期;
3.1.5.9 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向下属实体提供担保);
3.1.5.10 对外提供借款、财务资助;
3.1.5.11 批准任何新增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下属实体及下属实体之间的交易);
3.1.5.12 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3.1.5.13 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3.1.5.14 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3.1.5.15 通过重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或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在交割后上市公司股份被摊薄的行为;
3.1.5.16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3.1.5.17 其他任何对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变更,签署或拟定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条件苛刻或不符合公司一贯商业逻辑与实践的条款)的协议以及关于前述事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
3.1.5.18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
化的交易或行为;
3.1.5.19 制订或修改财务、人事、人员薪酬及授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经营合理范围内的除外)。
3.1.6. 乙方和己方承诺,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过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己方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影响或改变其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和资产形态的法律行为,该等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或处置任何资产、对外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分配利润、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提供财务资助、提前偿还或免除债务、签订交易文件等任何可能改变或影响己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和资产形态的行为。
第四条 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事项安排
4.1 自交割日起,丙方同意将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在持有期间对应的表决权继续无偿、独家委托给己方行使,且委托期限为三年、自交割日起开始生效。有关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由丙方和己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4.2 在交割日后,丁方将促使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甲方依其权利及本协议约定提名、选举或聘任的人员正式任职前继续任职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权。
4.3 自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且上市公司已完成2024年度年报披露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以标的股权过户完成之日和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年报之日中孰晚的时间作为本条1个月期限的起算时点),丙方和丁方应配合甲方通过己方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有)。在目前9名董事会成员情况下(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甲方通过己方提名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前3名监事会成员的情况下(含1名职工代表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他人选均由甲方通过己方提名。丙方、丁方应支持并配合甲方通过己方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并在相关选举会议上投赞成票。
4.4 丁方承诺,自交割日起二个月内,丁方或丁方指定第三方以现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子公司珠海巨鼎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鼎利通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泰国DINGLI&SF SOLAR ENERGY COMPANY
LIMITED、RENEWABLETHAI COMPANY LIMITED、斯里兰卡DINGLI SOLARLANKA(PVT)LTD、Thi Solar International(Pvt) Ltd四家公司股权(前述五家公司合称“需剥离公司”)。前述需剥离公司应保持本协议签署之日的资产和股权状态,收购价格按照前述需剥离公司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或截止2024年12月31日前述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账面现金金额总额(本条所指账面现金金额应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等)孰高为准。
4.5 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其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身谋取、联合第三方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上市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妨碍甲方行使对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乙方、丙方及己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5.1.1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已取得必要的公司授权;丙方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置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5.1.2 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实缴,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标的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甲方将拥有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或额外义务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己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5.1.3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上市公司、乙方和丙方就本次交易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1.4 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均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于目标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外的任何债务及或有负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目标公司不存在正在生效中的对任何方提供的担
保及其他或有负债。
5.1.5 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均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照、授权、批准、登记或备案以及类似授权(以下合称“资质许可”),且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能获得经营当前计划经营的业务的任何资质许可,而无需支付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开支。
5.1.6 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所有资产、负债状况清晰、完整,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自有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与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
5.1.7 交割日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的雇员目前没有对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业务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未受雇于或投资于与目标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实体。
5.1.8 交割日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含下属实体)已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被要求补缴100万元以上的税款或滞纳金的情形。
5.1.9 交割日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的所有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合规且真实、完整的,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5.1.10 交割日前,乙方、己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对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其他占用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不存在损害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乙方、己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5.1.11 乙方承诺,不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宜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实施风险警示、暂停或终止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以外的政府部门
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5.1.12 乙方承诺,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发生的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责任或罚款等,如因此导致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或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内完成赔付。
5.1.13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资产完整,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负债及或有负债,不存在已经发生的及潜在的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及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对于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赔偿、责任或罚款等,如因此导致目标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或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内完成赔付。
5.1.14 乙方承诺,对于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已经存在且尚未清理的负债,由乙方承担偿还责任,如因此导致目标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或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内完成偿还及赔付。
5.1.15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完成前,丁方、己方有义务维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丁方、己方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对上市公司尽勤勉尽职和善良注意之义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日常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5.1.16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转让股权。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5.1.17 乙方、丁方、戊方共同承诺,上市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不得因为营业收入原因触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退市条件。
5.2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5.2.1 甲方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必要的授权,本协议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合法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2.2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5.2.3 甲方承诺,其不存在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违规失信行为,甲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权的主体资格;
5.2.4 甲方承诺其不存在妨碍或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的重大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索赔;
5.2.5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5.2.6 甲方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发挥其能力和资源,合规经营,推动上市公司发展。
5.3 丁方承诺对乙方、己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丁方保证责任期限为乙方、己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4 戊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戊方应与上市公司签署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
5.5 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协助上市公司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 税费
6.1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所需的手续费、税费,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6.2 各方同意尽最大努力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分别或共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并获得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减免待遇(如有)。
第七条 保密
7.1 各方确认,对本次股权转让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除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或顾问以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
7.2 各方确认,对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或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即使可预料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暴乱、战争,其中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该类事件于本协议签订日后出现使得一方或各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8.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上述情形所直接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责任、减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偿)做出赔偿或补偿。
9.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第1.4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甲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如甲方逾期三十(30)日未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超过九十(90)日仍未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有权要求甲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抵扣违约金)。
9.3 各方确认,若在标的股权完成过户后的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且有权要求乙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次股权转让恢复原状:
9.3.1 乙方、己方及上市公司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情形,或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导致上市公司或甲方、己方因前述情形被立案调查、受到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
9.3.2 上市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被施加退市风险警示或被要求退市,或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9.4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己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交易定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有)。
9.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或己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本协议项下任一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己方限期继续履行;如乙方或己方逾期超过【5】日仍未完成相关事项的,自逾期第【6】日起至履行完毕相关事项之日,乙方应按照甲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如乙方或己方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如乙方或己方逾期超过九十(90)日仍未完成相关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且有权要求乙方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9.6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违约金金额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10.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己方加盖各自公章,甲方、乙方、己方法定代表人及丙方、丁方、戊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公开披露之日起生效(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之日为准)。
10.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各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受托方):四川特驱五月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叶滨
丙方:北京翰擘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委托股份数量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744,700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0%)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不可撤销、排他且唯一地委托予甲方行使,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二、表决权委托期间,乙方持有委托股份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乙方在行使处置权时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甲方独家、无偿、不可撤销、排他且唯一地享有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三、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量相应自动调整;乙方通过集合竞价购买、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事项而导致所持有股份数增加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四、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均为无偿,即乙方不因委托表决权而向甲方、丙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丙方亦不因受托表决权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
一、委托范围
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统称为“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且甲方系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
2、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乙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3、各方同意,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相关事项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各方确认,除另有约定外,上述表决权的委托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委托,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3、委托期限内,甲方、丙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4、在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股份直接或间接变成由乙方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或其他关联方持有的,视同乙方持有委托股份,乙方近亲属或其他关联方仍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
第三条 甲方、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丙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甲方、丙方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三、甲方不得滥用乙方委托的表决权作出故意损害乙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
四、甲方因拥有或者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相关后果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如适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等,或乙方已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乙方合法实际持有并有权自主行使、委托或放弃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本次表决权委托无需取得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三、委托期限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四、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在二级市场出售、协议转让、赠与、股权托管等方式处置或变相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得在该等股份上设定权利负担,乙方对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股份处置行为不应影响甲方享有或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转让/减持剩余股份或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因司法执行程序部分或者全部不再为乙方所有的,乙方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甲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其他安排
一、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甲方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上市公司当选且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之日为交接期(下称“交接期”)。
二、在交接期内,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遵守适用上市公司业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收购其他公司、放弃债权、稀释股东权益、实行员工激励方案及其他不利于甲方的行为;
4、及时将有关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控制权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甲方。
5、乙方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上市公司符合以上全部要求。
6、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对本次控制权转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7、各方确认,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有效,其有效期在本协议生效后和本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各方均确认自身具有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活动经历,明确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法律含义,且系经充分考虑、磋商后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各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涉的委托事项对甲方、丙方而言具有高度的商业价值,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将导致甲方、丙方在本次交易中的利益发生重大损失。基于以上认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条约定义务的,甲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乙方违约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丙方经济资金损失、业务机会、投资成本等各项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各方发生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将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解除和变更
一、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在各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2、丙方未能受让标的股权从而未间接持有标的股份且丙方书面确认放弃获
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
3、委托期限到期并且各方未能就延期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存在延期情形。
二、本协议可以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签署。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在标的股权过户至丙方名下后立即生效,《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后自行终止。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承诺情况
(一)北京翰擘与其控股股东深圳翰潮资本有限公司、吴晨明、刘春斌作出的《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独立于承诺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五独立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要求公司为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证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综上,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承诺人地位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会越权干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制方之日止。
(二)北京翰擘与其控股股东深圳翰潮资本有限公司、吴晨明、刘春斌作出
的《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翰擘科技通过间接收购取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翰潮资本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吴晨明、刘春斌(以下合称“承诺人”)与公司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为减少与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共同作出以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制方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翰擘与其控股股东深圳翰潮资本有限公司、吴晨明、刘春斌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北京翰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48个月内,本公司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对外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翰擘科技将直接持有特驱五月花100%股权,通过特驱五月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8%),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74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
2.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公司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特驱五月花,实际控制人将由汪辉武先生变更为吴晨明先生和刘春斌先生。
3.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受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3.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翰擘科技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4. 翰擘科技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48个月内不会转让因本次权益变动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
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6.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