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87号)同意,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81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9.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13.4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4,351,532.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783,267.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5)第54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就“亚联机械人造板生产线设备综合制造基地项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开户信息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亚联机械制造(山东)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15772670766677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2025年2月10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亚联机械制造(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等四方,就公司“亚联机械人造板生产线设备综合制造基地项目”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将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亚联机械人造板生产线设备综合制造基地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