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7日,授予价格为7.29元/股,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531.91万股限制性股票。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