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6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以内部张贴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其他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年1月
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31名调整为129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34.14万股调整为531.91万股。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177,78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月24日,目前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基于以上内容,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7.37-0.08=7.29元/
股。上述调整属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前述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