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为原告。
? 涉案金额:原告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对于公司两项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07亿元、
4.51亿元(共计人民币10.58亿元),并承担案件涉及的维权合理支出及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尚不能预测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两被告侵害公司第ZL201710975923.2号发明专利“太阳能电池模块”(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的专利权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案件一”),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知民初4号)。
公司就两被告侵害公司第ZL201510892086.8号发明专利“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二”)的专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案件二”),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知民初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08131455L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纪凡
被告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1330112T
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
被告二: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0852143Y
住所: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涉案专利一“太阳能电池模块”、涉案专利二“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合法专利权人。原告经比对分析,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光伏组件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一、涉案专利二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一、涉案专利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三)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一的光伏组件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一”)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一全部库存及专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一的设备和相关模具;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6.07亿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案件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二的TOPCon电池片以及含TOPCon电池片的光伏组件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二”)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二全部库存及专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二的设备和相关模具;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4.51亿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尚不能预测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