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1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85)。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3号]。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深圳进出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鸿公司向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借款本金为:2015年6月4日借款本金为49100万元,2017年2月4日扣减已偿还本金5000万元。中鸿公司已经偿还的
利息,按照偿还日期,超出按照最高法院认定的本金和计息标准的部分在偿还当日扣减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期内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7%计算复利;自2017年3月26日起,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11.55%计算罚息,未偿还利息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复利。自202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上述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总额,不能超过案涉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上限。通过执行刑事判决追赃退赔已经偿还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的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予以抵扣);
四、深圳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三项范围内对中鸿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5%的赔偿责任;深圳进出口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中鸿公司追偿;
五、驳回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的其他请求;
六、驳回中鸿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6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2.68%,其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可能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诉讼台账(截至2025年2月10日)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金额(万元) | 进展 |
广东立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6602.9 | 尚未判决 |
说明:本表仅列示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案件,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1件,金额约21万元,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