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8.92%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20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7.06%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0.94%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68.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株洲国投直接持有公司28.16%的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人株洲市产业与金融研究所有限公司、株洲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0.2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8.3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株洲国投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故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株洲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