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2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48,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8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2月11日;
3、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办理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48,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8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2月11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21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12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1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293名激励对象1,209,500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6日。
6、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月27日过户登记至各激励对象名下。
7、2022年3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六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4,0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6月29日注销完毕。
8、2022年8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十三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0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
9、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四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
10、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股,上述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8月7日完成。
11、2024年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个限售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上述限售期已于2024年1月26日届满。公司同意27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进行解除限售,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5,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2月2日上市流通。
12、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有两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00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8月7日完成。
13、2025年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2022年1月27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月27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 |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22年的105%。 | 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相比上升5.4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 | 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 |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考核整体达成率为100%,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 |
5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 2023年度,26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6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苏泊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获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2月11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48,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84%,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剔除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已完成回购注销的股份总量)的50%;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66名;
4、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第一期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1 | 张国华 | 前总经理 | 60,000 | 30,000 | 30,000 | 0 |
2 | 徐波 | 财务总监 | 45,000 | 22,500 | 22,500 | 0 |
3 | 叶继德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000 | 10,000 | 10,000 | 0 |
4 | 其他激励对象 | 979,000 | 493,250 | 485,750 | 0 | |
合计 | 1,104,000 | 555,750 | 548,250 | 0 |
注:“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一栏中已剔除离职对象原获授且完成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上述激励对象中,徐波、叶继德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原总经理张国华先生已于2025年1月24日公告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77,862 | 0.18% | -548,250 | 929,612 | 0.1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99,881,871 | 99.82% | +548,250 | 800,430,121 | 99.88% |
三、总股本 | 801,359,733 | 100% | 0 | 801,359,733 | 100% |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