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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7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3,417.1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3民初756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马伟晋

被告二: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陈斌

被告四:郭检生

被告五:刘为辉

被告六:罗李聪

被告七:申箭峰

被告八:向业胜

被告九:周伟韶

被告十:朱嘉春被告十一: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1,000,000股,被告十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1,625,379股,由原告一元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十配合原告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如被告一、被告十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折算现金补偿款=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3.100385元/股);

2、判令被告一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485.44万元;

3、判令被告二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286.17万元;

4、判令被告三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92.12万元;

5、判令被告四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94.80万元;

6、判令被告五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92.12万元;

7、判令被告六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81.83万元;

8、判令被告七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81.83万元;

9、判令被告八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59.51万元;

10、判令被告九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92.12万元;

11、判令被告十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52.15万元;

12、判令被告十一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934.34万元;

13、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6,795.48万元为基数,被告二以人民币3,286.17万元为基数,被告三以人民币192.12万元为基数,被告四以人民币394.80万元为基数,被告五以人民币192.12万元为基数,被告六以人民币381.83万元为基数,被告七以人民币381.83万元为基数,被告八以人民币259.51万元为基数,被告九以人民币192.12万元为基数,被告十以人民币652.15万元为基数,被告十一以人民币6,934.34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各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被告一至十一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合计23,417.16万元。

1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及资产减值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粤03民初756号;

2、相关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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