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9 证券简称:晶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转让方”)保证向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晨股份”)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转让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72.7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6,330,657股。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持有晶晨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5%,为晶晨股份控股股东;晶晨股份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一致行动人通过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间接持有晶晨股份6.05%的股份,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其间接持有晶晨股份3.90%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持有公司92,541,0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30.56%减少至22.10%。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4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转让方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所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1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 108,871,744 | 26.00%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持有晶晨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5%,为晶晨股份控股股东;晶晨股份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一致行动人通过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间接持有晶晨股份6.05%的股份,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其间接持有晶晨股份3.90%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无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拟转让数量(股) | 实际转让数量(股) | 实际转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转让后持股比例 |
1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 108,871,744 | 26.00% | 16,330,657 | 16,330,657 | 3.90% | 22.10% |
注:以上表格中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系转让方截至2025年1月24日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持有公司92,541,0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30.56%减少至22.10%。具体情况如下: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于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减持3,678,195股、1,892,7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分别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9%、0.45%;于2024年7月4日、2025年2月7日通过询价转让分别减持公司12,479,096股、16,330,65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分别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98%、3.90%。
此外,因限制性股票归属致公司总股本增加,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
1、基本信息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基本信息 | 名称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
住所 | 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489号铜锣湾广场一期22楼2202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2月7日 |
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权益种类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 大宗交易 | 2023年5月19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3,678,195 | -0.89% |
其他 | 2023年5月29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0 | -0.07% | |
大宗交易 | 2023年6月29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892,700 | -0.45% | |
其他 | 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3月4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0 | -0.15% | |
询价转让 | 2024年7月4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2,479,096 | -2.98% | |
其他 | 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1月12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0 | -0.03% | |
询价转让 | 2025年2月7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16,330,657 | -3.90% | |
合计 | / | / | -34,380,648 | -8.46% |
注:变化方式“其他”是指因限制性股票归属致公司总股本增加,Amlogic (Hong Kong)Limited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变动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因四舍五入存在尾差。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情况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Amlogic (Hong Kong) Limited | 合计持有股份 | 126,921,735 | 30.56% | 92,541,087 | 22.1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6,921,735 | 30.56% | 92,541,087 | 22.10%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126,921,735 | 30.56% | 92,541,087 | 22.1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6,921,735 | 30.56% | 92,541,087 | 22.10% |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实际受让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限售期(月) |
1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1,168,657 | 2.67% | 6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030,000 | 0.25% | 6 |
3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710,000 | 0.17% | 6 |
4 |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680,000 | 0.16% | 6 |
5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662,000 | 0.16% | 6 |
6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550,000 | 0.13% | 6 |
7 | UBS AG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550,000 | 0.13% | 6 |
8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540,000 | 0.13% | 6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80,000 | 0.04% | 6 |
10 | 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50,000 | 0.04% | 6 |
11 | 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50,000 | 0.01% | 6 |
12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1% | 6 |
1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30,000 | 0.01% | 6 |
注:以上表格中“占总股本比例”若出现尾差,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1月2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97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77家、证券公司53家、保险机构1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6家、私募基金201家、信托公司2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1月27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15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5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3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72.7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633.0657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