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5-00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2号)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耀辉:
近期,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出的公司产品与机器人相关问题时,未充分完整揭示丝杠产品对业绩不形成影响、最终客户无法确定、以提供半成品为主等风险。公司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彭耀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强调公司在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关于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准确信息,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 风险提示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