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6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一)。
5、会议主持人:王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6,668,8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833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895,9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1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772,86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211%。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35,76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332%。
会议由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与厦门建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7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309%;反对4,718,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571%;弃权2,0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371,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309%;反对4,718,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71%;弃权2,04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1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分项选举非独立董事许加纳先生、黄昶先生、林茂先生、阎杰先生、郑晓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提名许加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586,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688%。表决结果通过。
2.02、提名黄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3,00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8273%。表决结果通过。
2.03、提名林茂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525,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595%。表决结果通过。
2.04、提名阎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117,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9972%。表决结果通过。
2.05、提名郑晓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306,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261%。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分项选举独立董事詹有义先生、陈朝琳先生、郑金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上述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提名詹有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322,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284%。
表决结果通过。
3.02、提名陈朝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3,247,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8648%。
表决结果通过。
3.03、提名郑金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04,482,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5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