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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7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5-010债券代码:163228 债券简称:20渝水01债券代码:188048 债券简称:21渝水01债券代码:113070 债券简称:渝水转债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4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9,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含税)3,77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1,896,230,000.0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8-00001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424,528.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4,575,471.70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子公司及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年2月5日,公司及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渝润”)、重庆水务集团江津供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供排水”)、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项目账户余额
1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50050133360000005118收购昆明滇投污水处理资产及新德感水厂扩建工程项目1,896,230,000.00
2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50050133360000005119收购昆明滇投污水处理资产0.00
3重庆水务集团江津供排水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50050133360000005122新德感水厂扩建工程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应当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昆明渝润、江津供排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

甲方三:重庆水务集团江津供排水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50133360000005118,截至202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50133360000005119,截至202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三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050133360000005122,截至202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上述专用账户(以下合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一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内存在资金余额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保证甲方资金足额安全退出。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本协议终止、解除之

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庆证监局各报备一份。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一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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