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债券代码:123250 债券简称:嘉益转债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朱中萍先生直接持有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嘉益股份”)股份3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370%,通过武义嘉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8882%)。朱中萍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842%,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
2、公司董事马靖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63%),马靖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4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朱中萍先生、马靖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 拟减持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 拟计划减持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 备注 |
朱中萍 | 350,000 | 0.3370 | 87,500 | 0.0842 | 董事、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马靖 | 100,000 | 0.0963 | 25,000 | 0.0241 | 董事 |
合计 | 450,000 | 0.4332 | 112,500 | 0.1083 | - |
注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使用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获授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预计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减持期间朱中萍先生、马靖先生将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法规,包括且不限于短线交易、股票交易敏感期、内幕信息等规定。
6、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上述董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12,500股,即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083%;每位董事拟减持数量均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朱中萍先生、马靖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所有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 | 朱中萍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嘉益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嘉金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 2021年6月25 | 承诺1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 | 承诺1与承诺2履行完毕,承诺3正常履行中,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份,也不由嘉益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嘉金投资合伙企业份额。 2、嘉益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嘉金投资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嘉金投资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嘉金投资合伙企业份额。 3、对于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嘉益股份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及嘉金投资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嘉益股份上市至本人及嘉金投资减持期间,嘉益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 日 | 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承诺2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承诺3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本次承诺方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朱中萍 | IPO稳定股价承诺 |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特制定《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该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及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 | 2021年6月25日 | 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 | 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韶云华投资管理有限 |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承诺方无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其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其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朱中萍、马靖 | 关于可转债认购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 1、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人确认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战略配售除外)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 2023年5月6日 | 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可转债发行实施完毕后6个月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承诺方未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朱中萍、马靖 | 关于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接受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 2023年5月6日 | 承诺1至承诺5、承诺7长期有效,承诺6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可转债发行实施完毕 | 承诺1至承诺5、承诺7正常履行中,承诺6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中萍先生、马靖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或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及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等分红的情形。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朱中萍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马靖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