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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的说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兰之穹信息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27名交易对方(以下单称或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8.42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动力电子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按照功能分类,汽车动力电子控制系统属于汽车电子的范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其他计算机制造”(分类代码C3919)。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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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属于鼓励类产业。由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核心为EMS系统中的ECU的程序及参数设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项下的“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中的“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属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
因此,标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第五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
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具有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汽车动力电子控制系统行业,双方在市场资源、产品供应链及技术积累等多方面具有协同性。
在市场资源方面,上市公司将通过本次交易与交易标的形成合力,结合双方的产品优势,提升国产品牌的影响力,巩固和夯实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与国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不断推动EMS产品的国产替代。在产品供应链方面,双方可进行供应链管理体系整合,提升供应链的响应速度和效率;整合供应链资源,如通过集中采购提高对供应商议价能力,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和生产成本,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在技术积累方面,上市公司可以整合标的公司的研发团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并提高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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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说明》之签署页)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