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27日,同意以人民币29.12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8名激励对象授予105.3580万份股票期权。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和平、王英、丁键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