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月27日为授予日,向138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3580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9.12元。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6日